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是中国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的劳动法律用语。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年限与解雇保护
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达到法定的期限,将对其进行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对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龄的老职工,不能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理由解雇,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能终止,需续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