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正
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而置,为大理寺长官,列位九卿。员一人,三品。
隋朝沿置,隋明帝大业三年(607)改从三品。
唐朝置一员,从三品,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详刑正卿,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名司刑卿,旋皆复。
北宋初为三品寄禄官,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复为职事官,从四品,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南宋因置。[1]
辽、金皆置,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一员,正四品,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
朱元璋于1367年置大理司卿,正三品。明洪武元年(1368)革,十四年复置寺卿一员,正五品,二十二年升正三品,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大理寺卿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清顺治元年(1644)定满、汉各一员,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十六年并定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参决秋审、朝审,并参预朝廷大政事。光绪二十四年(1898)省,寻复,三十二年改称大理院正卿,升正二品。
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
1912年北洋政府继续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京师设大理院,设院长一人、各庭庭长一人、推事若干。
历史演变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隋朝寺官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常见寺官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隋明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宋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大理寺中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
评事:清朝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历任大理寺卿(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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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人员任职资讯类别卸任资讯备注1萨敏乾隆五十九年三月二日(1794,4,1)任嘉庆二年九月六日(1797,10,25)调盛京工部侍郎2富崑嘉庆二年十二月二日(1798,1,18)任嘉庆五年正月廿五日(1800,2,18)老病休致3继善嘉庆五年三月四日(1800,3,28)任嘉庆五年四月廿八日(1800,5,21)调左副都御史4恩普嘉庆五年闰四月十一日(1800,6,3)任嘉庆六年二月廿三日(1801,4,5)调左副都御史5多永武嘉庆六年三月廿一日(1801,5,3)任嘉庆六年四月三日(1801,5,15)缘事革职仍兼太常寺事历任大理寺卿(汉)
共有65笔资料:
任职人员任职资讯类别卸任资讯备注1蒋曰纶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五日(1792,5,25)任嘉庆四年二月十三日(1799,3,18)调左副都御史2刘湄嘉庆四年三月十五日(1799,4,19)任嘉庆五年正月十三日(1800,2,6)调左副都御史3孟邵嘉庆五年正月十三日(1800,2,6)任嘉庆九年二月十四日(1804,3,25)年老休致4周廷栋嘉庆九年二月十四日(1804,3,25)任嘉庆九年七月十一日(1804,8,15)调左副都御史5邵自昌嘉庆九年八月五日(1804,9,8)任嘉庆十年十二月二日(1806,1,21)调左副都御史官员管理
选任
明代大理寺卿选任,采用推举制,由大学士、九卿会同推举,拟定正陪或三四人,请旨补授,称为“会推”或“廷推”。皇帝的选择全被限制且被动。
清代选任官员,开初沿用明朝旧例,康熙十年(1671)改为开列请旨。吏部按照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提供诸多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向皇帝请旨选其中的某人,称之为开列请旨。而高级官员可以不经开列,特旨补放,由皇帝下令将其心目中的人选补放。
康熙二十年(1681)三月,议补大理寺卿,开列詹事达岱、光禄寺卿舒恕等四人,明珠荐舒恕“办事最久,人亦堪用”,即授大理寺卿。
升迁
清代的不同官员升迁,有不同的升迁顺次。各部尚书和左督御史出缺,各部侍郎、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依次升迁。
凡侍郎员缺,由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升授。
清雍正三年(1725)三月戊申,左副都御史谢赐履,缘事降调,升大理寺卿梁文科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权利职责品级
北齐:三品。
隋朝:初期为正三品。大业三年(607)改为从三品。
唐朝: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
北宋:初期为三品,元丰年间(1078—1085)改制后为从四品。
南宋:从四品。
辽、金:正四品。
明:朱元璋吴元年(1367)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为正五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升正三品。
清:正三品,顺治元年(1644)定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并定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复旧,康熙九年(1670)改定正四品。光绪二十四年(1898)省,寻复旧,三十二年(1906)改为正二品。
俸禄
明代洪武四年(1371)制定文武百官岁禄,洪武十三年(1380)二月命户部“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大理寺卿是正五品,给予禄米220石,俸钞150贯。
洪武二十年(1387)九月,再次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大理寺卿为正三品,月米35石、岁米420石。
明代官员的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以一定的比例兑换为各种物品,且标准多有变化,如永乐元年(346)兑换为“米、钞”,永乐二十二年(1424)兑换为“胡椒、苏木”,宣德六年(1431)兑换为“生绢”等,到万历年间(1573—1620)趋于规范。
清代依据《大清会典》记载,正二品诰授资政大夫,妻封夫人,封赠二代,诰命三轴。俸银一百五十两,京官俸米一百五十斛。
清代正三品诰授通议大夫,妻封淑人,封赠二代,诰命三轴。俸银一百三十两,京官俸米一百三十斛。
清代正四品诰授中宪大夫,妻封恭人,封赠一代,诰命二轴。俸银一百零五两,京官俸米一百零五斛。
职责
隋代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大理寺主掌审判,大理寺卿和大理寺少卿为正副长官行驶中央司法审判权。
唐代主要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流、死二罪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唐代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为小三司审理;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重大案件。
唐代大理寺卿审理刑事案件,用五听观察其情:一称气听,二称色听,三称视听即目听,四称声听即耳听,五称词听即辞听。用三虑复审穷尽情理:一称明察秋毫审定疑案,二称怜悯同情昭雪冤案,三称公平廉明对待一切刑案。少卿为其副职。凡系各司各官送交的处徒刑以上,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应处除名、免官、官当以上处罚,平民处流刑、死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都应细加审问,再呈刑部,并呈交中书门下复核。杖刑以下则执行。如有人犯之案审问未尽、羁押未结者,五日一虑。如有久押牢狱,不被审问;或者事实清楚,取证未尽;或者一人告数案及一人犯数案,表面看来案情重大而实际并不重大但久拖不决的等,也都负责审判结案。凡是中外官吏犯案,已经判决奏报结案但案犯仍喊冤的,则重新审查其状,再行复审。凡是吏部提补法官,大理寺卿则与刑部尚书、侍郎共议其人可否担任此职,方可注授。
宋代北宋初期,大理寺为慎刑机构,神宗元丰改制后,大理寺恢复审判职能,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两少卿分领左断刑和右治狱。
明代负责“复核驳正”,重点负责复核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等在京各机构的案件。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协助。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组成三法司联合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大理寺卿
大理寺卿定期派员到地方恤刑。
清代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参加三法司会堪重辟大案及秋审、朝审,并参加九卿会议商讨朝廷大政。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大理寺卿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官职服饰清顺治元年(1644)大理寺卿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并定为正三品,康熙九年(1670)改定正四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将大理寺卿改称大理院正卿,升正二品。
依据《大清会典》记载,文官正二品朝帽起花金顶,上衔珊瑚,中嵌小红宝石;带用起花金圆版四片,中嵌红宝石;锦雉补服;平时用起花珊瑚帽顶;坐褥冬用獾皮夏用红褐镶青褐衬红毡。
清代文官正三品朝帽起花金顶,上衔蓝宝石,嵌小红宝石;平时帽顶用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孔雀补服。三品以上有职掌大臣,许穿貂皮朝衣,此外不得滥用。
清代文官正四品朝帽起花金顶,上衔青宝石,中嵌小蓝宝石;平时帽顶用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云雁补服。坐褥冬用野羊皮夏用青布衬红毡。
清代五品以上挂朝珠,骑马拴踢胸。莽服通身八蟒五爪,不拘颜色,六品以上皆同。
官职下属北齐北齐初置大理寺时,设卿、少卿、丞各1人为主官,其下设正、监、平各1人,律博士4人,明法掾24人,司直、明法各10人。
唐代设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狱丞二人,录事二人,司直六人,评事把人,录事二人。
唐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宋代元丰改制后,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主簿二人。
明代洪武十四年(1381)置大理寺,包括大理寺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弘治元年(1488)裁减右评事四人。
清代大理寺卿满、汉各一人,正三品。少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皆满汉军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评事汉各一人,正七品。堂评事满一人。司务满、汉各一人。笔帖式满四人,汉军二人。
历史意义唐代,八寺卿(光禄卿、卫尉卿、宗正卿、太仆卿、大理卿、鸿胪卿、司农卿、太府卿)之中,惟宗正卿于天实初升为正三品,其余均为从三品。八寺是奉行尚书六部政令的事务机构,所以八寺除正卿以三品官列为清望官之外,其余无清望官及清官。八卿之中,大理卿最为重要,因为大理掌刑政,大理寺的属官大理丞、大理正、大理司直、大理评事都属于法官,于选任时特别慎重,所以大理卿之实际地位,亦常在其余七卿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