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盛昌
成立背景
创新人才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创新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瓶颈。鉴于国务院参事、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彭芝致力创新人才教育研究四十多年,成绩突出,在国内外、在教育领域内外影响广泛,为加强创新人才教育研究,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部同意刘彭芝发起成立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教办函[2011]2号),民政部已批复同意本会筹备成立(民函[2011]281号)。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是由刘彭芝校长联合顾明远、韦钰、杨福家、郭永福、陶西平、卓晴君、朱小蔓、张民生、朱清时、张杰、张泽、柯杨、袁驷、王嘉毅、唐盛昌等科学家、教育家和教育专家,注重在大中小学早期发现、早期培养创新人才的教育研究,争取为国家尽早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2012年1月16日,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今天在京举行,来自全国27个省市近300名会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分别发来贺信。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国务院参事室主任陈进玉、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等出席会议并致词。
成立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国务院参事、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人大附中校长刘彭芝当选为会长,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20多所大学及上海中学、北京四中等10多所中小学的校级领导当选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
研究会还聘请了一些资深院士和教育专家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组织宗旨
研究会旨在搭建一个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的高端平台,共同探索行之有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领导团队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会长:刘彭芝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张杰
工作开展
近阶段研究会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的现状、历史经验、国外经验等20个课题开展研究工作;
二是联合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加强对试点高校和中学试点工作的研究,并进行经验梳理及推广;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是由刘彭芝校长(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联合顾明远、韦钰、杨福家、郭永福、陶西平、卓晴君、朱小蔓、张民生、朱清时、张杰、张泽、柯杨、袁驷、王嘉毅、唐盛昌等科学家、教育家和教育专家,注重在大中小学早期发现、早期培养创新人才的教育研究,争取为国家尽早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1]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
组织章程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本会的英文译名是:SocietyforCultivatingInnovators(简称:SFCI)。
第二条本会是由致力于创新人才教育与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创新人才教育研究的人士,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搭建创新人才教育交流平台,促进创新人才教育实践与研究之间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合作,探索解决行之有效的创新人才培养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国家更多地培养出急需的创新人才。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为该领域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开展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模式等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创新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创新方法、手段和创新人才培养经验,并加以实践。
(四)定期举办年会,广泛开展多种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间的合作,持续广泛地在创新人才早期培养的理论、经验、教学和师资培训技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五)组织编辑、出版创新人才培养与研究的书刊、教材和资料,开展培训活动,建设研究会网站,为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六)协助有条件的会员单位成立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实验基地,加强各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
(七)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单位会员为积极参与创新人才培养与研究,并有一定条件和成果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研究院所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创新人才培养与研究并有三年以上经验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三)个人会员应是积极参与创新人才培养与研究,并有相应成果的专家学者、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或是对创新人才的培养与研究有兴趣并支持这一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入会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自愿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单位会员或两名个人会员(理事以上职务者一人)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所有会员均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有权被选为理事单位,并有优先成为本会的研究实验基地;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支持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本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笫五章: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终止及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