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National Co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简称CC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全国煤炭行业从事地质勘查、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承包、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质量监督、康居工程建设以及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煤炭行业性协会,是经国家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循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企业,受委托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面向实际、面向基层、面向企业,推动改革开放,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发挥社会公正、中介协调、联系广泛和专家群体作用,为我国煤炭建设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对煤炭基本建设改革与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指导性意见。(二)组织开展煤炭建设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有关社团组织的联系;收集与传递国内外煤矿建设信息,推广先进经验。(三)开展煤炭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推动煤炭基本建设技术进步;反映煤炭建设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或受委托开展以下工作:(1)煤炭行业地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和康居工程等各类建设创优评先活动;(2)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承办煤炭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开发鉴定推广工作;对国家大型装备研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3)组织开展对煤炭行业建设管理法规和煤炭建设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及消耗量定额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审定发布;承办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可研和设计的咨询论证及评估审查;(4)负责煤炭行业地质勘查、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具体审办工作;负责矿山工程专业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等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施工承包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和项目经理岗位职业管理的指导、培训、评价、服务和监督。承办煤炭行业抗震设防管理工作;(5)参与煤炭建设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监督并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的招投标活动,规范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五)开展煤炭行业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建设管理、工程咨询、工程质量监督、康居工程建设等行业企业自律管理,制定相关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六)提供施工设备余缺信息,协调煤炭施工设备的租赁与调剂,组织煤炭建设有关人员的专业、安全培训。引导煤炭建筑业多种经营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等业务。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如无适当理由说明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议案,通过决议;(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严谨、清政廉洁,作风正派、业务熟悉。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交纳会费;(二)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整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