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经营许可证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省、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批)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国家邮政管理局审批)
3)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家邮政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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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企业介绍);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
(五)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3)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七)经营快递的分公司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名录;
(八)处理场所(中心)名录;
(九)场地使用证明;房产性质要为仓储用房;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租赁单位公章。如为转租房租,还需要转租单位和房东的租赁合同。
(十)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含分公司、子公司、处理中心);培训及考试由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组织。
1)经同城快递业务的,要求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不低于参与业务人员总数的30%;
2)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要求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不低于参与业务人员总数的40%;
3)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并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十一)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业务操作规范;
(十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十四)加盟合同协议;
(十五)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安全保障措施(不经营此业务的企业不需提供);在2009年4月24日前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果经营范围里有国际快递业务,提交以下材料可直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
2)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4)分支机构名录。
申请指南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分为三类。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登陆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申报流程等。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申报流程等。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由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处理中心以及运输投递线路等组成,下同)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的具体内容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附件1-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的具体内容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附件1-2。
四、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时,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附件二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其中附件2-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2-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附件2-6“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加盟企业名录”、附件2-7“处理场所(中心)名录”、附件2-9“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请登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或下载后进行填写。在线填写的,必须在网上提交材料后的15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全部书面材料。下载填写的,在提交全部书面申请材料时,必须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文档。
五、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具体内容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附件三。
其中,附件3-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附件3-4“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加盟企业名录”除提交纸质文件外,须提供电子版文档。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前,请登录国家邮政局或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办事流程及工作要求。
2、申请人在注册登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前,请认真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了解申请事项、填写方法及相关要求。
3、申请人须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邮寄或当场递交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或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对于邮寄的申请资料,受理部门将于收到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受理、不受理或补正材料),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对于现场提交的资料,受理部门将现场做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决定现场交给申请人;
对于现场递交的疑难项目,受理部门将做签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中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原件的,建议现场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可通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申请进度查询”栏进行查询。
5、申请人到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办理所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或批准文件的领取事项时,申请人委托的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具体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
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相关文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